(杭州)曹荣国与广州市番禺区好友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0:03商业秘密网
专利号为ZL20058003××××.4的“夹紧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好友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均系其生产、销售,确认其中沃尔玛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其生产并提供给沃尔玛公司,故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1、本案曹荣国是否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3、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焦点1,2012年2月9日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由金桂烈变更为曹荣国(专利权人地址、邮政编码:美国佐治亚州;国籍或注册的国家或地区:韩国),与曹荣国身份信息资料一致,故曹荣国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好友公司、沃尔玛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人与本案原审原告并非同一人,但并未举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该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针对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曹荣国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1作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经比对,曹荣国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好友公司、沃尔玛公司认为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被控侵权产品的金属元件没有增强部分,仅存在支撑部分,而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支撑部分与增强部分系不同的部件,其增强部分系设置在支撑部分之上。2、被控侵权产品的金属元件无左、右侧延伸部分,仅有嵌入壳体左、右握臂部分,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卷圈是金属元件的收尾部分,用来嵌入W形塑料件中,而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左、右侧延伸部分。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壳部分没有铰链部分,其W形塑料件是等厚度均匀一体包覆在金属件上;被控侵权产品的左、右侧注塑弹力部分是注塑到左、右侧弹力部分并注塑为一个整体,而涉案专利系左、右侧注塑弹力部分与铰链部分注塑成一个整体;被控侵权产品也不存在枢轴,仅靠塑胶件的中间变形实现张开和抓紧的效果,涉案专利系以铰链部分为枢轴。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有金属元件嵌入的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属于保护范围不明,无法据此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针对两被告主张的区别1,原审法院认为,增强部分系位于支撑部分的中心,其两侧弯曲以防止左侧弹力部分和右侧弹力部分发生变形,同时支撑这两个部分以产生弹力,且其与左侧弹力部分、右侧弹力部分是一个整体。两原审被告均对被控侵权产品存在支撑部分无异议,而被控侵权产品支撑部分的中心亦两侧弯曲,与左侧弹力部分、右侧弹力部分整体相连,能够起到防止左、右侧弹力部分变形,并支撑左、右侧弹力部分产生弹力的作用。
综上,该被控侵权产品“支撑部分的中心”的位置、功能、效果均与涉案专利中增强部分的位置、功能、效果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的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针对两被告主张的区别2,该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左、右侧延伸部分系从左、右侧弹力部分延伸出去,故其系作为弯曲成U形的左、右侧弹力部分的延伸并与之成一个整体。被控侵权产品的左、右侧弹力部分亦延伸出去,其末端呈卷圈状(即两被告所称“金属元件的收尾部分”)。两原审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的左、右侧延伸部分系分别嵌入到外壳部件的左侧施压部分和右侧施压部分中,而被控侵权产品未延伸到塑料壳中,该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于左、右侧延伸部分具体嵌入何处、嵌入到外壳部分的何位置并未进行限定,对两原审被告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采纳。综上,该被控侵权产品存在与涉案专利中左、右侧延伸部分相同的部件,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相关阅读: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