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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中的法度边界之争——美国法例变迁的启示(8)

发布时间:2015-08-13 14:04商业秘密网

  如果将前述判决的多数意见把非法重造仅限于“同时更换全部部件”这一唯一情形的做法称之为“单一测试法”(SingleTest),那该案中的少数意见所主张的区分方法则可称为“多因素法”(Multi-factorAp-proach)。比较而言,后者较前者显然更为合理。[43]
  由于该案所确立的“单一测试法”自产生之初即已极富争议,因此,该判决给修理与重造之区分所带来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答案,毋宁说是一团毒雾。对此,外界的批评不绝于耳。美国专利协会对此忿忿不平,更不用提理论界对此的沮丧与不满。[44]其实,与权利滥用原则运用的过犹不及一样,法院对修理原则的过度扩张无疑抽取了原先加诸于发明之火上的“利益之薪”,从而在根本上背离了专利法上的利益平衡。而这在专利权人当中造成了不小的恐慌,甚至有人据此预测了组合物品专利的死亡,专利权人纷纷通过对修理与重造区分的“私约化”(Privatization)来明示购买者的使用权范围而欲图排除该判例规则的适用。[45]
  而即使在美国法院那里,该区分方法也不受欢迎,只是慑于该判例的先例效应而多予遵从,而下级法院亦阳奉阴违地发展出一些避免适用该区分法则的理论。[46]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ofAppeals forFederalCircuit)[47]近期的一些判决来看,其已开始挑战该适用有年的“单一测试法”。[48]该法院在1994年甚至明确表示,由于专利发明的复杂多变性,任何试图为修理与重造的区分划定一条明确界限的尝试都是不切实际且不明智的,任何一个案件都应根据所有具体情况来加以判定。[49]由此看来,该法院已公开反对最高法院在AroI案中所确立的“单一测试法”,转而支持“多因素法”。但下级法院的这一尝试在联邦最高法院那里将会遭遇如何的态度至今尚不得而知。因此,关于修理与重造的区分在美国仍不甚明确。
  总之,修理与重造的区分是一个需要平衡把握的问题,但一直以来美国法院即存在扩大适用修理原则的趋势,及至AroI案更是达致巅峰。这种趋势严重地挤榨了辅助侵权制度的生存空间,打破了专利法上的应有平衡。所幸的是,美国下级法院已开始意识到这一严重的失衡状况,并做出了一些试图回复平衡的努力。但总的说来,美国法院在辅助侵权制度与修理原则的冲突上更多地偏向了后者从而形成了对前者的过度限制,这一状况至今尚未有大改观。
  纵观上述历史,如果用天平来代表美国法院的态度的话,那么可以说在早期,这架天平过分倾向于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失去了平衡,之后在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砝码的相反作用下,天平又迅速回复并逾过了平衡点而倾向另一个极端。这个时候,如果一方面要使法院这架天平尽快回复平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其处于永无休止的不平衡状态,就必须有一只巨手终止天平的摇摆,使其回复平衡。这个时候,立法者伸出了这样一只巨手,颁布了1952年专利法修正案。但该法案的颁布者很快便遗憾地发现,其所伸出的巨手一旦随立法活动的结束而撤回之后,由于解释的不一致及新情况的出现,天平又开始了摇摆。虽然已无大幅波动,但小幅的摇摆仍难避免。最后,立法者也不得不接受这一现实,容忍其小幅摆动。并在1988年的修正案中改采一种更模糊、更弹性的立法模式,从而授权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对辅助侵权制度和权利滥用原则二者加以平衡。此时,法院这个在辅助侵权制度与权利滥用原则的对立作用下晃悠了一个多世纪的天平似乎已趋平定。但一波仍漪,一波又起。随着修理原则在一些晚近案件中的过度扩张,该原则已渐显峥嵘,并逐渐消解了辅助侵权制度。而最近的一些判例又对该过度扩张趋势提出了质疑。由此看来,法院这架天平似乎将又无宁日了。但其在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与修理原则的对抗下将会有多大幅度的摇摆,我们尚无法得知。或许有一天,当天平晃动得叮当大作而惊动了立法者之时,其又会伸出一只巨手,试图使其回复平衡。同样的,当巨手一旦撤回,摇摆或许又将开始。(作者:宁立志,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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