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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中的法度边界之争——美国法例变迁的启示(9)

发布时间:2015-08-13 14:04商业秘密网

  凝定思绪,任由历史争吵之声渐远,一个深层问题却浮现脑际而挥之不去,即在历史的巨幕之后牵动着这一个多世纪冲突的究竟是什么?当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而直索冲突的根源之时,我们惊奇地发现,其实这一切只不过是根源于对“专利发明中未授予专利的组成部件(Unpanted Component)”这一领土的争夺而已。回观历史,作为专利权人扩张保护其利益的一项新兴制度,辅助侵权制度无疑越过了专利权利要求书所划定的传统边界而将“未授予专利的组成部件”这方疆土纳入了自己的版图。面对入侵,社会公共利益遂在权利滥用原则与修理原则的领军下,奋起反抗。之后的历史便不过是围绕着这块争议土地所展开的你争我夺而已。其忽而由专利权人利益所控占,忽而又转而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占领区。为平息冲突,立法者与司法者则在其中极尽斡旋调停之能事而试图使二者共享这块土地,尽管他们就边界线的划定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和解方案,但冲突却仍然不可避免,充其量只是规模稍小而已。而且令人沮丧的是,这条边界线似乎永远不可能划定得清晰无争。由是观之,围绕着辅助侵权制度所展开的一切争执之核心无非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多一点,还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多一点的问题。简而言之,即二者的平衡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是辅助侵权制度所需面对的,更是专利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中亘古不变的一个主题。而历史似乎一直以其特有的方式告诉人们:绝对之静态平衡是不存在的,动态之平衡才是真实的历史生活。
  六、美国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上的利益平衡历史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专利辅助侵权制度,但在实务中相关案例已在不断涌现。就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来看,我国法院是将专利辅助侵权作为教唆、帮助侵权而用共同侵权制度加以处理的。[50]但在相应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做法往往缺乏统一性,使得专利辅助侵权案件的处理远未形成成熟的制度。因此,对专利辅助侵权进行立法具有现实紧迫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可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借鉴他国的历史经验以为我用。而上述美国辅助侵权制度的发展历史无疑可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诸多启示和借鉴。
  (一)制度模式的启示--应对专利辅助侵权进行专门立法
  从美国历史上对专利辅助侵权处理的模式来看,最初是运用一般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理论来加以解决的,但是这一处理模式很快便在后来的判例中被抛弃了,之后美国立法和司法逐渐发展出了一套专门的辅助侵权制度取而代之。由此可见,在专利辅助侵权制度的模式上,美国走过的是一条从共同侵权模式向专门性专利辅助侵权制度模式的转变之路。这种历史的转变可谓是专利辅助侵权特殊性驱使之必然。其实,就辅助侵权的本质而言,其的确是一种共同侵权,但它同时又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共同侵权。对专利辅助侵权的判断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对专利权人利益和一般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其中的具体制度问题非常复杂,从而超出了一般共同侵权理论所能处理的范围。正因如此,美国辅助侵权制度便在历史发展中逐渐从共同侵权制度模式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理论。由此可见,专门性的辅助侵权立法模式应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共同侵权模式充其量只是一种历史的过渡形式。在美国之后,欧盟、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匈牙利、冰岛、挪威、芬兰、立陶宛、韩国等国家或地区先后在立法中独立设计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51]将辅助侵权的应对从共同侵权制度中独立出来也证明了这一点。
  就我国而言,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界对是否应当设立专利辅助侵权制度的认识都还存在着分歧。认为有必要专门设立该制度的一般认为专利辅助侵权制度所针对的是专利侵权中的特殊情况,而这类特殊情况实际上与共同侵权的情况有着较大的区别,只有独立设计专门的专利辅助侵权制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并有助于维护技术市场正常竞争秩序。[52]认为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该制度的则认为该制度很难准确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界限,容易助长法官偏袒专利权人之思想,且国内辅助侵权案件出现得并不足够多,共同侵权法律制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应对已有的大部分案件,故无须单独设立该制度;辅助侵权的相关理论在我国也不存在适用的环境和条件。[53]后一观点所阐述的理由应该说是有所偏颇的,案件的多少、制度实施的效果等并不应该成为是否进行立法的理由,美国辅助侵权制度的发展历史表明,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基于实践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则是体现为当出现辅助侵权时是否能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以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认定和保护;制度实施的效果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能产生良好效果的法律制度的确立需要以该制度已经存在为前提,且任何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随着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保护实践的发展,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共同侵权的聊聊数款之一般性规定根本无法胜任对专利辅助侵权行为的规制。如果不对专利辅助侵权进行专门立法而仍用共同侵权模式来处理的话,则势必导致专利辅助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不利于形成成熟的理论和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在专利法中建立专门的专利辅助侵权制度,并在对这一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详细规定。(作者:宁立志,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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