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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异化与理性回归(5)

发布时间:2015-08-11 11: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商标“驰名”是其在一定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事实状态,商标制度要否对这种事实状态进行“认定”,取决于其法律关系需要法律介入与否,而对需要与否最有发言权的当属商标权人,如果需要法律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固然就会积极主动地申请启动认定程序,所以驰名商标都是在商标权人申请后法定机构才会被动去认定。驰名商标是穷尽所有普通商标救济手段仍不能获得全面救济的“终极”救济方式,所以不应事先对所有符合驰名商标定义的、事实上已经驰名的商标一一普遍授予“驰名商标”,因此,国际上通行的驰名商标制度都实行“被动个案认定”方式。被动个案认定又称为事后个案认定,是指在商标权人为主张权利提出认定请求时,由法定认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个案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进而以认定结果对被申请个案商标进行法律救济。
  反观我国驰名商标的“主动批量评定”,不管商标权人是否请求和是否需要法律介入,一律主动进行“评定”、批量评定、集中公布。似乎驰名商标是认定机构“优选”出来的,而不是商标权人多年经营培育的结果,认定机构想造多少驰名商标就可以造出多少。其结果不仅浪费国家宝贵的行政或司法公共资源,而且也造成驰名商标的“滥认”、“滥评”(注:陶喜年先生在2009年2月12日的《时代周报》上以《浙江驰名商标泛滥策划侵权官司获司法认定》为题报道说:一个小小的金华市2009年拥有的驰名商标至少已达150个。金华下辖的永康市,2006年之前根本没有一件驰名商标,然而3年过后一下子拥有了驰名商标44件。下辖的义乌、东阳等地也莫不如此。有趣的是,其不少所谓的中国驰名商标,别说在中国驰名,就连金华本地人也闻所未闻。鞠靖以《律师、法官联手造假》为题在2009年12月的《南方周末》上甚至声称,由于人为造假驰名商标,全国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已超过5000个。),诱致地方政府政策激励“创造”驰名商标、企业重金“收买”驰名商标、行政机构商业滥评商标。一时间“著名商标”、“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满天飞。
  (三)驰名商标认定效力的异化:全法域长期有效
  商标“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裁决的后果。法定机关对“事实上已经驰名的商标”给予法律上的认定,只是对其“驰名”事后的一种法律效力的确认,使其能够以驰名商标的效力对抗与之发生冲突的商标,“获得一种特殊保护”[7]。商标“驰名”既然是一种事实状态,那就意味着驰名商标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永远和在任何地区都是一个驰名商标,法定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只是对当时该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可。认定驰名商标也只是针对个案急需,且是被迫的最后唯一法律选择,所以,驰名商标认定的效力自然是个案、即时有效,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只在认定的个案中、认定的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理论上该驰名商标在认定其“驰名”的个案之外的任何他案中并不当然具有“驰名”的效力,也在认定“驰名”的当时之外的任何时间并不当然具有“驰名”的效力。
  然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一次认定、三年有效”的规定,使得驰名商标异化为“一劳认定”就“三年永逸”的“铁饭碗”,企业在经营中更是将其“一朝”认定驰名的商标视为“终身有效”的金招牌而恒久进行广告宣传。
  (四)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异化: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
  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没有对驰名的地域标准进行界定,且只保护注册商标,但却要求必须具有较高声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居前”(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这些可以看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过于强调好声誉、高质量、大销量、排名先等标准的要求,这些都使得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演化成为变相的“评选名牌”制度。(作者:温芽清,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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