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银行卡纠纷(格式条款效力、伪卡交易等)疑难问题解析(11)
(二)民刑交叉情形下的受理问题
在银行卡纠纷案件中,存在着因为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故认为该案件实质是刑事纠纷案件而不作为民商事案件立案,或者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但最终以其为刑事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作法。该作法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这实质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民刑交叉案件分别立案、审理原则的问题。
法释[1998]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开审理原则,即“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分开审理实质意味着应先作为民事、刑事案件分别立案,再分别进行审理。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原则的确定有其合理性,理由在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形成民刑交叉案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因此,一般而言,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审理原则,即如果其既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又存在刑事法律关系,则应分别作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受理、审理。
当然,在适用该原则时,应注意不能将其绝对化,应严格把握其可以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立案和审理的标准,即在民商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应确实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果在作为民商事案件立案中,发现与案件有牵连的刑事犯罪嫌疑线索、材料,但上述刑事犯罪嫌疑与民商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则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由于在民商事案件当事人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故不能因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就全案移送,一概驳回起诉。当然,如果虽然是作为民商事纠纷案件立案,但最终认定其实质为刑事犯罪案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并无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者:张雪楳,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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