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银行卡纠纷(格式条款效力、伪卡交易等)疑难问题解析(9)
笔者认为,能否认定未设交易密码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设定交易密码是否为法定或者约定的持卡人持卡交易的必备要件。例如,银行卡交易中,网上交易、电话交易并不需要银行卡卡片,密码是确认身份的最为重要的工具。在该情形下,密码是必设的交易要件。但也有的银行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必须设定密码。二是设定密码本身是否会影响用卡安全、未设定密码与银行卡被克隆交易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三、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和受理问题
(一)案由确定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案由的确定,主要有将其列为信用卡纠纷、储蓄卡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纠纷等作法,欠缺科学性和统一性。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应结合规定案由的目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确定。案由界定的不清晰、明确,不利于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利于司法统计。基于此,统一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案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银行卡纠纷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8]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其进行了规定。
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银行卡纠纷案由规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在“合同纠纷案由”这一级案由下,列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这两个二级案由,在该两个二级案由之下又列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这两个三级案由。法发[2008]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沿用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同样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列为“合同纠纷”案由下的二级案由。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案涉银行卡为储蓄卡,则该类纠纷应界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如果案涉银行卡为信用卡,则应将该类纠纷界定为信用卡纠纷。但该界定方法存在一定问题,即将借计卡法律关系等同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作者:张雪楳,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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