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银行卡纠纷(格式条款效力、伪卡交易等)疑难问题解析(5)
二、伪卡交易情形下发卡行与持卡人的责任认定
(一)伪卡交易法律纠纷常见问题
应当说,在伪卡交易纠纷中,伪造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应为第一责任人。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其逃亡下落不明,难以向其主张权利,故持卡人往往以发卡行、特约商户、收单行等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其承担给付被盗刷款项本息损失的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伪卡交易情形下,发卡行的责任认定问题,主要有三种处理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判决持卡人承担100%的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理由为:1.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在其无证据证明发卡行对伪卡交易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根据“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的原则,其应承担伪卡交易损失的责任:2.因侵犯持卡人权利的主体系盗取钱款的犯罪嫌疑人,故持卡人应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权利。发卡行对银行卡被盗刷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思路是判决发卡行承担100%的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理由为: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给他人,持卡人对伪卡交易具有过错。发卡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持卡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在货记卡情形下,因伪卡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交易,故发卡行在垫付本金后无权要求持卡人给付垫付本息,已扣划的,应予返还。在借记卡情形下,由于货币“所有权和占有权”相一致的特性,故持卡人将钱存入发卡行,发卡行即对货币享有所有权。因此,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对卡内资金损失具有过错的情形下,持卡人无需承担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作者:张雪楳,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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