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3)
发布时间:2015-08-13 10:27商业秘密网
根据网络社区广泛存在的各种网络身份及其特点,并依据其与现实民事主体的关联紧密程度,我们将网络身份分为单纯型网络身份和合一型网络身份两种。
完全以虚拟的网络身份进行网络活动,网络身份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建立单纯的网络形象,在建立网络形象过程中不披露其真实身份与现身个体生活,与网络参与者所处的现实社会现象毫无关联,这就是“单纯型网络身份”。无容置疑,单纯网络型身份与其自身现实社会身份和人身权不存在直接的社会联系,网络身份所产生的网络名誉与网络社会评价会不会影响到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形象与评价涉及更复杂的判断。
合一型网络身份是指在网络中直接披露其真实的现实社会民事主体人格名称、肖像、家庭、工作环境以及其所处的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将现实的民事主体人格身份与虚拟网络紧密结合的形式存在的一种网络身份,例如象韩寒、“芙蓉姐姐”“天仙妹妹”“流氓燕”“木子美”“竹影青瞳”等。合一型网络身份一方面具有虚拟网络的虚拟性,是网络交流与沟通的工具与身份代号,另一方面,由于直接与现实生活、现实民事主体人格、姓名、肖像完全结合,具有网络与现实社会生活的真实互动性;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的身份形象与其本人民事主体人格身份是完全统一的,对其网络身份形象实施的侵权更有可能构成对其现实生活中的名誉侵权。
2.1 通过网络直接侵害现实名誉权的方式
2.1.1网络博客平台直接侵害现实名誉权的方式
博客网络,最初是以私人网络日记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最初的时候网民们将自己的私人日记放到网上,并将其中部分进行公开,相互阅读,从中获得乐趣。
2005年9月23日,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师38岁的陈堂发博士同往常一样打开了电脑,想要在网上搜索一下个人的学术资料。陈堂发立即将鼠标点击到该网站,当网页全部打开以后,才发现,原来链接到的是中国博客网[4]。一篇题目为《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写到陈堂发博士是“烂人”、“猥琐人”、“简直就是流氓”。 陈堂发曾多次致电中国博客网,希望同他们进行沟通,让他们将帖子删掉,可得到的答复是:“中国博客网无权删掉客户的帖子,除非是政治反动和黄色淫秽内容。”2005年10月底,陈堂发博士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民事起诉书,掀开了首例博客侵权案的序幕。
在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是博客网络身份,侵权行为的实施方式是通过网络发表博客日记的形式实施,最终侵害的客体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名誉权及其社会评价。本案网络侵权行为人通过网络上发表博客日记的形式,直接针对现实社会中的民事主体的发表博客文章,以互联网络为传播形式,损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这种形式在目前网络中广泛存在,在这种侵权方式中,网络只是传播其侵权内容的一种媒体方式,也就是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之外的第五媒体,而相对以上四种媒体而言,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传播范围之广,复制与转载之强,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四种媒体。
传统意义上的个人日记是个人内心思想活动的记录,一般不公开,尽量保持其秘密性,一般只停留在思想阶段,不具有行为的意义,即使在刑法领域,个人日记所记载的内容也是不能作为犯意表示的依据。如果以“WEB2”[5]博客的形式将自己的日记公开、发表,这就已经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进入到民事法律行为的领域,其个人日记已经不仅仅是日记的属性,而具有了发表文章的实际效果。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博客日记已经成为一种宣传工具,从而具有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手段与权能。[6]
2.1.2 网络恶搞:通过网络直接侵害他人名誉的另类方式
网络恶搞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的强大的视频和图像处理功能,将人物和视频动画用计算机进行重新加工或制作,与其他的视频或是图片进行拼接,通过图像加工和拼接赋与图片特定的含义,达到其特定的目的。(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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