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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6)

发布时间:2015-08-13 10:27商业秘密网

  现在在易趣网上或是其他拍卖网站上有人拍卖某某游戏的游戏帐号,装备如何,级别如何等等,买受人买下游戏帐号即取得了虚拟游戏人物的支配权,所有人也可以删除其游戏人物,或是改变原有的人物一些属性。
  由此可以看出,虚拟游戏人物同样的是前面我们所定义的单纯型网络身份,具有民法上物的特性,所有人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的物权权利。可以被让予和转让,游戏人物并不代表游戏参与者本身,与参与者本人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不等同民法上所称的名誉权客体和其他人身权客体。在本案中同样,对虚拟游戏人物的名誉侵权是不能够构成的。而且,在大部分的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人物是不可能具有合一型的网络身份的,因为网络游戏具有随机性,网络游戏所定义的游戏人物身份属性可能随时发生改变,游戏可能关闭,游戏可能升级,虚拟装备属性可能改变,所以网络游戏虚拟人物具有典型的物的属性,属于典型的单纯型网络身份。
  因此,现实民事主体对于游戏虚拟人物的名誉权侵权不构成现实中的名誉权侵权,依法不属于我国民法对名誉权所保护和调整的范围。
  综上所述,对网络身份的区别有着的重要法律意义,如果能够认定是合一型网络身份则可以构成对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之诉,如果是单纯型的网络身份,则不可能构成现实的名誉权侵权和精神损害,同样的,该案也不能构成对现实人格主体的侵犯,不属于民法对名誉权保护和调整的范围。
  2.3 对合一型网络身份实施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
  合一型网络身份是直接披露其真实的现实社会民事主体人格名称、肖像、家庭、工作环境以及其所处的现实的社会生活环境,是将现实的民事主体人格身份与虚拟网络紧密结合的形式存在的[10]。合一型网络身份与现实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如作家的笔名与真名之间的关系一般,是众所周知的,如鲁迅是周树人的笔名,而胡适的笔名叫“天风”,作家的笔名与其真名是完全的合二为一的,甚至,由于笔名的知名度较高,而真名倒是被人遗忘了,鲁迅这个笔名就最好的例子。
  在2006年5月初,张可可在“天涯社区”之“了望天涯”版发现了一篇题为“热点跟踪《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的文章。之后,署名“菜霸”的跟帖人先是指责张可可靠炒作出名,后又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出照片。文中还说,张可可“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事件发生后,后张可可发布万元悬赏令寻找到了“菜霸”的真实情况,最终发现菜霸是个年仅16岁的辍学少年......之后,韩寒和文艺评论家白烨在博客上以对方姓名与事实的直接进行了博客骂战,由最初的议事演变到人格侮辱及人身攻击。之后随着第六代导演陆川、音乐人高晓松、文化评论家解玺璋等人的加入,使这场骂战升级为一场席卷博客的风暴。这种以写以博客为载体和传播方式,以私人日记的形式直接对现实中民事主体进行人身攻击的方式,成为最具有代表性的对合一型网络身份名誉侵权案件。
  合一型网络身份是完全披露真实身份的博客网络身份,与网络参与者本人有必然的和一一对应的身份关系,其真实社会身份和网络身份相互联系,互为依托,博客网络身份成为其现实人身权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对博客网络身份的网络名誉权侵权也构成对其民法名誉权的直接侵权,可直接归属于我国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名誉权范围的。
  2.3.1 通过侵害网络隐私实施的名誉侵权
  网络隐私就是指与网络密切相关的个人隐私权,即公民在网络空间上采取密码保护、硬件控制手段进行保护的,不公开的不希望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私人资料、隐秘信息、身体健康信息、身份与照片、社会关系等。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隐私隐瞒权:即权利主体有对个人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利;隐私支配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如公开部分隐私,准许他人介入个人活动或个人领域,对自己的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各方面的需要,包括自己利用和准许他人利用。隐私维护权: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的维护其不受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隐私知情权:对于某些隐私权人自己可能都并不知晓的个人信息如医疗机构掌握的病人健康状况记录、网络经营者利用技术措施收集的特定网络用户信息等,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相关机构提供[11]。(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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