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5)

发布时间:2015-08-13 10:27商业秘密网

  在这个案件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与结果存在着与之前发生的有关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件的重大不同,即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侵权的主体均以网络博客身份的形式存在,属于典型的以网络身份侵犯网络身份名誉权的案件,其侵权行为是发生在特定网络环境之中,侵犯的是特定的网络身份形象,侵权后果也因侵犯网络身份而导致产生精神痛苦,属于以单纯型网络身份侵犯单纯网络身份的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因此,这种只存在虚拟网络环境之中的特定的网络身份侵权纠纷不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名誉权的管辖范围,不受民法保护和调整。
  2.2.2 BBS论坛中对网络身份的网络名誉侵权
  BBS是网络论坛社区,[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称之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虚拟网络论坛社区。
  2006年1月16日至25日,在达州信息港的论坛版块“凤凰山下”,网友“如花美眷”先后发出《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慎重向天静女士道歉》、《天静小斋,我不玩了》、《正告天静小斋》4篇帖子,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网上跟帖上万,网友纷纷将矛头指向天静小斋,帖子中“天静,你缺乏一个正常女人最起码的美德---羞耻心”等话语严重伤害了天静小斋。看到上述帖子,“天静小斋”要求对方道歉并删除帖子,但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同年2月20日,“天静小斋”用其真实姓名胡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发帖人张某(网名“如花美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本案中,原告是胡某,而在网络上被实质攻击和被侵权的网络身份则叫“天静小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天静小斋”与现实中的胡某并不是完全的对应关系,属于前面我们所定义的单纯型网络身份;由于“天静小斋”这个网络身份与胡某的真实身份是可以分离的,一方面,胡某可以操作“天静小斋”这个网络身份进行发贴,如果她愿意,也可以交由他人进行发贴或是回贴的操作,事实上,据胡某自称,在事件发生后,本人无心工作上网,论坛的回贴均由其妹妹完成,并非是本人所为。单纯型网络身份具有物的属性,是可以被让予的,与网民的真实身份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对“天静小斋”这个网名的攻击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对胡某的攻击与侵权。
  2.2.3 对虚拟网络游戏人物的名誉侵权
  网络游戏是网络游戏提供商以某一神话故事或其他竞技类题材设计的,在特定的游戏规则之下的虚拟的网络游戏社区,游戏社区具有游戏声誉、游戏能力、游戏品德,即包括在游戏中直接赋予的人物能力,在游戏中随机获得的游戏能力,以及游戏品格评价,也包括参与游戏的现实玩家对其他游戏玩家的网络名誉评价。
  吉林省吉林市的游戏玩家张龄(化名),因对“四国军旗”游戏排名第一被清零极为不满,遂将北京联众公司[9]告上法庭。
  本案也是典型的侵犯虚拟网络游戏名誉权案件,网络游戏中的虚拟游戏个体与游戏参与者本人的关系、虚拟游戏人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名誉权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很显然,虚拟游戏人物具有下列特点:第一,游戏中的游戏虚拟游戏人物具有可转移性,可操纵性。游戏虚拟人物由游戏参与者本人操纵,即可代表游戏参与者本人的意志,如果是游戏参与者的妻子、朋友参与,即代表其操纵者意志表示,即,虚拟游戏人物具有可转移性,可操纵性。游戏人物的游戏属性随着操纵者的转移而发生转移,而游戏人物本身的属性和在游戏中业已形成的网络评价不受影响。第二,游戏中的游戏虚拟游戏人物具有可赠与性,可转让性。(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