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优秀文章 > 正文

互联网名誉及其侵权保护研究(4)

发布时间:2015-08-13 10:27商业秘密网

  近年来,其中最著名的网络恶搞当属 “网络小胖”,“网络小胖”原是广西南宁市中学的一名学生,在一次学校集会中,他的惊人的回眸一视,被人用数码相机拍成一幅照片,并被发送到国内多家网站。就在“网络小胖”毫无知觉的时候,其形象被恶搞制作成机器猫、星球大战、神戒等诸多电影的人物造型,通过与种种人物与造型的混合与拼接,制作成大量具有玩笑意味的图片;其中有善意的玩笑,也有恶意的伤害,在后期甚至出现了将其肖像与成人AV[7]电影中的情节相拼接的图片,制作极其低级下流,无容质疑已经严重的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名誉权。
  网络恶搞的初衷是为了拿别人的照片和肖像搞笑取乐,网上大量存在的恶搞图片也是以搞笑为目的而制作的。因此,我们需要针对由于恶搞的程度不同对侵权行为进行区分认定,在一般的网络恶搞中,网络行为人仅仅出于开玩笑取乐的目的而进行的图片加工,一般来说不认为构成了名誉侵权;如果网络行为人出于污辱、诽谤的目的,将肖像权人的肖像进行特定含义的艺术加工,赋予被制作的图片以特定的含义,以达到降低社会民众对肖像权人的社会评价时,则构成了名誉侵权。
  在网络恶搞中,网络恶搞所直接侵犯的人物肖像大部分是现实中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网络身份的双重性,所以说,网络恶搞是直接的名誉侵权行为,只不过网络恶搞加入了计算机制作与网络传播的特点因而具有隐蔽性。这种以计算机图形制作与拼接为制作方法,以网络传播为媒介,通过直接侵犯他人的肖像权为手段,而直接的侵害肖像权人的名誉权,该种名誉并不属于特定网络身份,而是归属于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之名誉。
  2.2通过侵害网络身份或网络形象的名誉权侵权
  2.2.1通过网络博客侵害网络身份网络形象的名誉侵权
  如果说以郭德纲与汪洋的博客名誉侵权纠纷是实名对实名,真人对真人的话,那么2006年沈阳(博客网名)以秦尘(博客网名)发生的博客网名对博客网名的之间的法律诉讼可以说是中国博客网络身份诉讼的开端。沈阳(博客网名)以秦尘(博客网名)在其博客中用文章用极其恶劣的词语侮辱、诽谤他,极大损害了他的社会评价,而作为博客托管商的博客网,并未对其网站上出现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随后,沈阳(博客网名)将秦尘(博客网名)和博客网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2006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的给法院提出了一个难题,即:网络虚拟身份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说,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社会民事权利主体的关联能否被赋予特定的法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博客网名)的代理人表示,秦尘(博客网名)所写的“狂犬病,不仅乱叫还乱咬”、“一个熟读《葵花宝典》,擅长自宫的兽医”、“沈阳是个受虐狂,哈哈儿”、“玉米虫”等许多连代理人都不忍一一列举的词语,给沈阳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本案中大家可以注意到一个问题,即双方均以博客网名为对象,进行对骂;所有的涉及到的文章双方均以博客网名为对象出现,虽然在文章中涉及当事人一些现实中的资料,比如对方的真名、兽医等职业称谓,即本案属于前面所提到的未经披露真实身份的博客网名的情况,博客网名与其真实人格身份相分割,以此认定原告沈阳因为网络博客身份受到损害而在现实社会中也受到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不可想象的。这些博客文章毕竟涉及范围有限,而且只是在网络中传播,而且由于未披露真实身份,使得沈阳所在单位或是公司现实生活圈子的人知晓的并不多。而且,在本案前期,双方当事人均与对方无事实上的社会联系,很难理解因为秦尘的博客文章使得沈阳在现实社会中形象、名誉受到了损失,并造成了其精神痛苦。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沈阳(博客网名)是一个典型的单纯型网络身份,秦尘(博客网名)同样也是一个典型的单纯型网络身份,以上两者均没有对外披露自己的真实身份、工作环境、家庭生活等,虽然大家可以看到在秦尘的博客上面有其照片,但是,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可以与其生活相关的信息了,就此而言,秦尘和沈阳的网络身份属于典型的单纯型网络身份,即是未经披露真实身份的网络身份。该种身份具有与虚拟游戏人物相同的几点特征属性,即可转移性,受操纵性;同样,也具有可赠与性,可转让性。如果网络身份拥有者愿意,可以将网络身份完全让予他人,当拥有者完成网络身份转移后,之后有关网络身份所受的网络评价不再归属于原民事主体了;当接受人接受博客网名时,同时也接受了网络中或是他人对该博客身份的评价,因此,未经披露真实身份的博客网名不具有独立的身份人格权,而更多的具有民法上物的一些基本属性。(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