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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两份独占许可,先优于后?新优于旧?(附终审判决书)(13)

发布时间:2015-12-16 09:33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44元、上诉人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徐卓斌

  代理审判员  陶 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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