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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两份独占许可,先优于后?新优于旧?(附终审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12-16 09:33商业秘密网

  因此,毕加索公司认为,其在授权给艺想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时,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由此给帕弗洛公司带来的任何损失,均应由艺想公司承担。帕弗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帕弗洛公司遭受了损失,毕加索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据此,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字数受限,各方举证及质证环节略)

  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4月1日,美商毕卡索创意公司(Picassocreations,Inc)(甲方)、毕加索公司(乙方)与台湾帕弗洛公司(丙方)签订《授权契约书》,约定甲乙二方同意授权丙方使用著作权及商标权。

  该《授权契约书》约定:一、授权内容:(一)甲方授权标的:甲方同意授权丙方商业使用或再授权他人商业使用甲方在美国注册取得的毕卡索画作衍生著作的著作权及在大陆地区注册之艺术脸谱图商标专用权;(二)、乙方授权标的:乙方同意授权丙方商业使用或再授权他人商业使用乙方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之商标专用权;(三)、授权商业使用区域:大陆地区;(四)、授权商品类别:以各商标申请注册登记之专用商品类别为限……(五)授权期间:2000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二、权利金:(一)、丙方对外收取权利金总额,扣除10%法务费用、20%营业管销广告等费用,所余70%,由丙方各给付其中三分之一予甲、乙二方,作为权利金。三、监督……(三)丙方再转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无须个别征得甲乙二方之同意,甲乙二方如知有厂商有签订授权契约之意愿,须征得丙方同意,由丙方与之签约,甲乙二方不得私下与厂商签约。……十二、通知义务:丙方与厂商签订授权合约时,应提供契约正本及厂商资料予甲乙二方参考。……

  毕加索公司随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商标局于200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涉案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桌上纸杯垫、纸餐巾、卡纸板制品、雪茄烟用套环、笔记本或绘图本、卡片、印刷品、贺卡、印刷出版物、图画、照片、纸牌、包装纸、书籍装订材料、文具、墨水、印章(印)、书写工具、文具或家用胶带、直角尺、绘画仪器、绘画材料、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室内水族池、日历(年历)等,商标注册号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为毕加索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2003年7月9日,台湾帕弗洛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签订《授权契约书》,约定台湾帕弗洛公司(甲方)同意授权帕弗洛公司(乙方)使用著作权及商标权。该《授权契约书》约定:一、授权内容:(一)、甲方授权标的:美商毕卡索创意公司在美国注册之PICASSO画作衍生著作权之重制权;毕加索公司授权甲方在大陆地区申请注册之艺术脸谱商标专用权。(二)、授权商业使用区域:中国(港、澳、台除外)地区。(三)、授权商品类别:书写工具:笔(钢笔、钢珠笔、原子笔、签字笔及墨水等配件);(四)、授权期间:2003年7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十六、契约效力:本契约一式四份,经双方当事人亲阅后,基于自由意志而订立,自当事人亲自签字后始生效力,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二份交美商毕卡索创意公司与毕加索公司备查。

  2003年7月9日,毕加索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证明在2003年7月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授权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笔类产品,并使用系争商标。

  2005年3月21日,台湾帕弗洛公司(甲方)与帕弗洛公司签订《授权契约补充协议》,调整授权期限与品牌使用费。授权期限约定为2003年7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08年9月8日,毕加索公司再次出具《授权证明书》,授予帕弗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在书写工具类别上商业使用涉案商标,权利内容: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制造与销售,授权期限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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