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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补充证据12:专利号为201130032794.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17日;

  路虎公司表示,对于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其中附件9、附件10、附件13-21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上述证据为网络证据,从江铃公司提交的页面中不能看出网页的公开日期。而网页下方记载的某年款车,仅是指在当年制造商对该车进行了更新换代,与车的上市时间不能等同。车辆是否在当年面向一般普通公众销售或在什么时候销售,从证据中不可知。对于上述补充证据的证明目的,路虎公司表示补充证据1-12是针对江铃公司反证的补充证据,用以反驳证明现有设计的情况;补充证据13用以证明证据1中的设计具有突出的独特性;补充证据13、14证明证据1中的设计并非惯常设计或者现有设计。

  对于江铃公司指出的区别点,除了后视图“雾灯及进气口的侧视效果”、俯视图“车尾部”和“扰流板”的区别外,路虎公司均认可相应区别特征的事实,但对于这些区别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路虎公司不认可江铃公司的意见,并逐一做了针对性反驳。针对江铃公司关于相同点的意见,路虎公司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在设计上的相同点构成了证据1的独特设计风格,不属于现有设计或者惯常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路虎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于2015年1月15日转送给江铃公司,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或于口头审理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江铃公司对路虎公司代理人的资格有异议,认为路虎公司是境外公司,没有公证手续应视为未委托。具体手续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代为核实确认。

  (2)路虎公司坚持请求书中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当庭提交证据2和证据4的原件,因证据4包含了证据3复印件的内容,故放弃证据3,以证据4内容为准。江铃公司对证据1、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认为证据4中各个文件之间因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证据4有瑕疵,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4的文件4-4的销售合同没有签署日期,证据4的文件4-6的照片并非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拍摄。对此,路虎公司认为从证据4的附件中车的发动机号、车牌可对应同一辆车,合同方和收票方不一致在汽车销售是常见现象。

  (3)江铃公司当庭提交5份证据(编号续前),其中:

  附件2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3166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直接输入网址获得爱卡汽车网的新闻报道“2011法兰克福车展双龙XIV-1概念车亮相”并打印的过程,报道标题下显示时间为“2011-09-1500:00”;

  附件2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2152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直接输入网址获得汽车之家网和车讯网的新闻报道并打印的过程,报道标题分别为“9月正式发布长安CS75无伪谍照首曝”(显示时间为“2013年07月15日”)、“长安新SUV车型CS75曝光法兰克福车展首发”(显示日期为“2013年07月16日”)、“将9月发布长安新车CS75谍照再曝光”(显示时间为“2013年08月16日”);

  附件26: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做出的(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0215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直接输入网址获得网易网站的汽车频道发布的2011东京车展图片以及凤凰网和MSN中文网的多篇新闻报道并打印的过程,图片名称为“2011东京车展日产Juke”(显示时间为“2011-11-30”),报道标题分别为“另类跨界2011款日产Juke初体验”(显示时间为“2012年05月15日”)、“外形奇异跨界小车海外试驾日产Juke”(显示时间为“2010-1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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