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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1)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专利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江铃公司表示麦戈文的委托书应当进行公证认证,麦戈文表示可以在口头审理后一个月内补交公证认证文本。

  (2)麦戈文放弃关于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无效理由,麦戈文明确无效理由为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证据的使用方式同前述书面意见。关于证据(4)、(5)、证据(14)-(16)是为了证明陆风和路虎很像,消费者不容易识别。

  (3)麦戈文出示了证据(13)《座驾》杂志的原件,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1419、30051、30044和17831号公证书,其中,21419号公证书是对证据(14)中的14.10做出的公证保全,30051号公证书是对证据(12)做出的证据保全,30044号公证书是对证据(15)中的15.5做出的证据保全,17831号公证书是对证据(4)和证据(14)中的14.3至14.9做出的证据保全,并出示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对于证据(15)中的15.1、15.2、15.6做的文献复制证明。

  江铃公司认可证据(1)-(3)、证据(6)-(11)、证据(13)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对译文的准确性认可,但对于证据(5)网站性质是否采信有异议,认为同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证据(12),江铃公司认为30051号公证书只能证明网站可以打开,但对于网站性质不清楚,公开性不足以采信,麦戈文应当证明相应网站可以采信。江铃公司认可证据(14)、(15)的真实性,但表示附件中只有具有公信力的网站可以采信,不认可证据(16)的真实性。

  麦戈文表示没有提交证据(12)的中文译文,网页中表明公开日是“2010.01.17”,图片所示是起亚的车。证据(12)的网址信息是由麦戈文提供的。

  (4)关于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双方坚持各自的书面意见。

  关于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麦戈文承认本专利同证据(1)存在很多江铃公司指出的区别特征,但认为区别是常见的、细微的,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关于证据(1)、(12)的结合,江铃公司的意见同本专利与证据(1)、(2)组合时的对比意见。双方具体阐述了各自的意见,并坚持书面表达过的意见。

  2015年12月22日,麦戈文提交了其身份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2015年12月29日,江铃公司当面核实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表示没有异议。

  2016年6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91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一、证据的认定

  证据4系针对证据3中车辆进行的保全公证,其包含了证据3的所有文件。路虎公司系通过证据4来证明其依据证据3所提出的无效主张,并以证据4所示车辆图片与本专利进行对比。证据4所附的文件4-1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文件4-2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文件4-4汽车销售合同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了中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140313151122204PT、车架号为SALVA2BG6DH788274、车牌号为×××的揽胜极光汽车,并于2013年9月29日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因此,文件4-1显示的×××揽胜极光汽车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销售而被公众所知。文件4-6系×××汽车的外观照片,照片中显示的车辆牌号、发动机号和车架号的具体信息与文件4-1或4-2相应信息一致。尽管上述照片系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后拍摄,但其形式上无瑕疵,在文件4-1和4-2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情况下,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亦能够得到确认。上述照片反映了2014年8月20日×××汽车的外观信息,由于汽车外观需经过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才有可能进行改变,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照片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就是文件4-1和文件4-2×××的汽车在销售日时的外观设计(简称对比设计)。鉴于该销售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该车辆所示的汽车外观设计可以构成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现有设计。(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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