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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4)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如前所述,在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进行判断时,考虑设计空间的意义主要在于,防止在该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较小时,仍然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点较小为由,而否定该区别点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影响。本案中,鉴于认可被诉决定中关于SUV类型汽车的设计空间较大的认定,故在权衡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所产生的影响时,设计空间要素即不会对判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产生实质影响。在此基础上,依据SUV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视觉关注程度以及现有设计的状况,综合考虑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的使用状态下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以及各设计特征组合后所形成的视觉效果:

  对于不同点(1),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前车灯的外形基本相同,而车灯的内部构造和设计通常系在汽车行驶状态下车灯被点亮时方可被清楚识别,故相比于车灯的外形,一般消费者对于车灯内部构造的关注度较低。同时,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气格栅的外轮廓均呈U形,菱形网格状的栅条又藏于进气格栅内侧,在使用状态下通常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关注,且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1-4以及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3均给出了在进气格栅上设置金属条的设计方案。但是,本专利前车灯为圆形灯加L形排列的LED灯,并为横倒的Y形内罩所包围,使得该车灯外观整体呈现出狭长的视觉效果,加之该Y形内罩的横向部分与进气格栅中部设置的单根金属条相连,形成了左右贯穿的一体化效果。而设置在细长进气口下方的雾灯、大尺寸贯通槽、辅助进气口、倒U形护板等设计相辅相成,亦形成了类似张口龇牙的视觉效果。在此基础上,虽然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发动机罩、前车灯、进气格栅、前保险杠、雾灯、细长进气口、辅助进气口等主要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基本相同,但由于各部件在形状、大小上的设计差异,使得其组合后形成了较强的视觉冲击力,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

  对于不同点(2),虽然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腰线以下车头、车尾处的外轮廓存在差异,但该车头处的差异系汽车前面贯通槽的有无导致的差异,车尾处的差异系汽车后面车牌区域的斜面设置所导致的差异,故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车身比例基本相同,车身侧面肩线和车顶线的轮廓、车身前面及尾部的外轮廓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该车头、车尾处外轮廓的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细微差异。根据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1-8、24-26以及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3、5、7、8、10所示,为防止擦碰而在车身侧面车门下端设计内凹面系SUV类型汽车的惯常设计。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侧面车窗上下沿线及腰线、裙线、轮拱线、轮眉线的位置、立柱的倾斜角度、车窗的外轮廓及分割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车门护板上沿线条是否有转折、翼子板上装饰条的长短以及车把手是否贴近腰线,均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细微差异。

  对于不同点(3),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排气筒的口部形状均呈平行四边形,包围排气筒均设置有倒U形板,虽然该倒U形板的形状有所不同,但在其相对于车身宽度、高度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其上沿曲直的差异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细微差异。虽然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26和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0提供了在车牌上方设置装饰条的设计方案,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0提供了车牌区域呈扁长六边形的设计方案,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9、10提供了在车牌区域下方设置棱边,且棱边延伸至车体两侧的设计方案,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将车牌区域设置为扁长的六边形,并在车牌区域上方设置装饰板,下方设置延伸至车体两侧的棱边,属于SUV类型汽车的惯常设计。虽然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后车灯、行李厢盖、后背门、后保险杠、回复反射器或小灯、排气筒等主要部件的相互位置关系基本相同,且二者行李厢盖的外轮廓、后背门、后车灯、回复反射器或小灯的外形基本相同,但本专利后车灯呈点网状设计,与中间的装饰板相连接,形成了左右贯通、两端宽中间窄的一体化视觉效果,加之本专利在车牌区域上方设置较宽的装饰板、下方设置延伸至车体两侧的棱边,并通过棱边上下斜面的设置,增强了汽车尾部的立体感,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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