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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5)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四)惯常设计或独特设计特征

  1.悬浮式车顶

  双方当事人对于下沉式设计或者悬浮式车顶设计是惯常设计抑或对比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存在争议。江铃公司认为对比设计的悬浮式车顶属于惯常设计,已为附件9、10或附件22-26公开,并非对比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但如前所述,附件9、10中的设计不能作为现有设计。

  悬浮式车顶是通过设计或者对立柱配色将车顶与车身区隔开来,给人以车顶与车身分离的视觉错误。悬浮式车顶可以让汽车看起来更运动,让人产生车身更低的视觉错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的“下沉式设计”和“悬浮式车顶”是对对比设计车上半部分立体形状的不同表达。“下沉式设计”指对比设计车顶线前高后低直线倾斜、同时侧窗下沿线由前向后略微上扬的设计,形成视觉上车顶倾斜下降的视觉效果。而“悬浮式车顶”是对比设计中车顶与车身一部分(即侧窗下沿线以上的ABCD柱构成的部分)构成的立体形状,形成车顶与车身分离的视觉效果。

  20世纪50年代,在雪铁龙DS19上已经使用了悬浮式设计。发展至今,悬浮式车顶设计已存在很多变化,如江铃公司举证的附件22-24。尽管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存在悬浮式车顶的设计,但就具体的线条和ABC柱角度以及比例关系形成的整体而言,附件22-24中悬浮式车顶的设计与本案中对比设计的悬浮式车顶的设计并不相同,且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分。与对比设计相比,附件22、23没有D柱,所示的mini车的车顶线和侧窗下沿线的倾斜度均较小,相对平缓,A、B、C柱的倾斜也明显不同;附件24侧窗下沿线相对平缓,C柱的角度明显不同。附件25、26采用了车顶下沉式设计,但没有车顶悬浮的视觉效果。与对比设计相比,附件25的车顶为曲线线条,A柱与车顶交接处和C柱的角度明显不同;附件26的侧窗下沿线比较水平,基本无倾斜角度,车顶线倾斜角度更大,C柱和后车窗的角度也明显不同。因此,附件22-26均没有公开与对比设计的线条和比例关系相同的侧窗下沿线以上部位的悬浮式车顶设计。故江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对比设计的悬浮式车顶为惯常设计,且除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1外,该设计未曾在现有设计中出现,故对比设计所示悬浮式车顶为其独特设计特征。

  2.贝壳形发动机罩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比设计的贝壳形发动机罩是否为惯常设计或已为大量现有设计公开存在争议。江铃公司提交了附件7、8用于证明对比设计的贝壳形发动机罩已为现有设计所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从汽车前面观察,附件7、8的发动机罩确实有类似对比设计发动机罩的向下方延伸的弧面,但从侧面观察,其下边沿比较平直,没有对比设计所示发动机罩下沿在翼子板位置同轮拱重合的弧线线条。且依据发动机罩的宽度同车身宽度的比例以及发动机罩长度同车身长度方向的比例,附件7、8的比例与对比设计的比例不同。因此,在发动机罩的立体形状上,附件7、8没有公开对比设计这种造型的发动机罩。故江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对比设计的贝壳形发动机罩属于惯常设计或是已为大量现有设计公开。

  3.侧面腰线、前大灯上扬的线条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比设计的侧面腰线、前大灯上扬的线条是否属于惯常设计存在争议。

  江铃公司提交了附件13-17用于证明对比设计的腰线为惯常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大量的现有设计,如补充证据3、6、8、10、11以及附件1-8、24、25,均表明车身腰线可长可短,可为直线,也可以为稍微弯曲的曲线,可平直,也可由车尾向车头倾斜。因此,对比设计的腰线不是一个单独的线条,而是融合在车身侧面设计中的线条,即腰线的曲直、在高度方向的位置、在车长度方向的始终位置和长度都是应当考虑在内的特征。如前所述,附件13-17中的设计不能作为现有设计,故江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与对比设计所示相同的腰线设计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而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其司空见惯,成为惯常设计。(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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