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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2)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12,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1-8、附件11、附件12、附件22-26均是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的用于证明汽车领域现有设计状况的证据,属于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应当知晓的设计,故上述附件及补充证据均可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状况的证据予以采信。

  二、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认定

  (一)确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对比设计与本专利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相同,均为SUV类型的汽车。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为:(1)车比例基本相同,包括:侧面整体比例(轴距与车高的比例,轴距与车长的比例)、前后比例(前悬或后悬与车长的比例)和上下比例(侧窗下沿线划分的上下区域的比例),前面轮距与车宽的比例、前窗高度与车身高度的比例,后面轮距与车宽的比例、后窗高度与车身高度的比例。(2)车上半部分侧面外轮廓相同,即侧面车身腰线以上位置的外轮廓线条相同,且ABCD柱的倾斜角度相同以及侧面车窗的外轮廓和分割比例相同。(3)侧面线条或主要特征线相同,包括车顶线、侧车窗上沿线和下沿线、肩线、腰线、裙线、轮拱线、轮眉线。(4)前面或后面观察时,前面的外轮廓基本相同,后脸或车尾的外轮廓基本相同,且均在车轮上方采用鼓起的轮拱设计,轮拱的拱起弧度相同。(5)前脸的各个部件和后脸(即车尾后车窗以下的部分)的各个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其中前脸由上而下均是发动机罩、并排相邻的车灯和进气格栅、细长进气口、位于车灯与雾灯之间的前保险杠、位于左右两侧并与上方的前灯上下基本对齐的雾灯、下方的辅助进气口、辅助进气口下方的护板,车牌置于细长进气口和辅助进气口之间;后脸由上而下均是左右两侧的车灯、车灯之间的行李厢盖及车牌区域、车灯与回复反射器或小灯之间区域的后保险杠、位于左右两侧的回复反射器或小灯、包围排气筒的倒U形板、最下方居中的护板。(6)前面和后面的主要线条分割相同,均在前后采用基本平直的分割线,其中,前面的主要分割线条分成的三个区域的高度比例基本相同,且三个区域内的装饰件的布局位置相同;后面的主要分割线条分成的三个区域的高度比例基本相同,且三个区域内的装饰件的布局位置相同。(7)一部分主要装饰件的外形相同,包括发动机罩的外形均为贝壳形且其表面的车鼻线的位置和走向相同,进气格栅的外轮廓均呈U形,进气格栅旁边的前车灯的外形基本相同,行李厢盖两侧后车灯的外形基本相同,行李厢盖的外轮廓均为矩形,所在后背门均为倒凸字形,下方回复反射器或小灯的外形也均是接近U形的四边形。(8)顶面的轮廓相同,且均有全景天窗。(9)一些细节之处相同,包括前车门前方即翼子板上的侧面装饰条形状和位置相同,发动机罩前边沿居中均有标记类英文字母,进气格栅表面均有椭圆形车标,排气筒数量和口部形状相同。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为:(1)侧面看腰线以下的下部整车轮廓略有不同,本专利车头车尾轮廓略有内凹和斜面转折,对比设计车头轮廓和车尾轮廓为平直和圆滑线条相接,基本无转折。(2)侧面车门护板处的线面差异,本专利车门护板有内凹面、上沿线条略有转折,对比设计车门护板无内凹面,上沿线条为直线条。(3)前面中部区域车灯内部构造设计不同。具体地,本专利车灯内部构造为圆形灯泡加L形排列的LED灯的形式,横倒的Y形内罩包围圆形灯泡,对比设计采用两个圆形灯的形式,内部无Y形内罩。(4)前面中部区域进气格栅内部栅条的不同,以及贯穿车灯和进气格栅的金属条的有无。具体地,本专利格栅的栅条为菱形网格,藏于内侧,中间有横向金属饰条,该金属条同车灯内部Y形内罩的横向部分形成连续一体的视觉效果,对比设计格栅类似蜂窝形式,为三角形网格,在中间无横向金属饰条。(5)前面下部区域的不同,包括进气格栅下方细长进气口的形状,设置雾灯的贯通槽的形状,辅助进气口的大小和形状,前雾灯的位置和形状,倒U形板、护板、围板的形状。具体地,本专利的细长进气口为U形轮廓,贯通槽连通整个下部,尺寸较大,本专利前雾灯位于贯通槽左右两侧的非闭合的矩形内,为竖向灯条加横向LED灯构成的L形设计,对比设计细长进气口为长方形,无贯通槽,前雾灯位于左右两侧的闭合矩形槽内,为横向一字形。同时,辅助进气口、倒U形板、护板、围板也有形状上的差异。(6)后面中部区域的不同,包括车尾灯内部构造设计、后车灯之间的装饰板或者细长装饰条的形状、车牌区域的形状、尾部紧邻车牌下边沿的棱边的长度、以及该棱边上下所在面的曲直或斜度大小。具体地,本专利车尾灯内部为点网状,对比设计为圆形灯泡,大灯周围环绕小灯,本专利的装饰板比对比设计的装饰条要宽,本专利车牌区域为扁长的六边形,对比设计的车牌区域为梯形,本专利尾部紧邻车牌下边沿的棱边延伸到车体两侧,该棱边上下有斜面,而对比设计尾部紧邻车牌下边沿的棱边只延伸到行李厢盖边缘,在该棱边处形成一个细小的台阶,上下面均基本垂直。(7)后面下部区域的不同,包括回复反射器或小灯的形状和内部构造设计、倒U形板上边沿的直或下凹。具体地,本专利的回复反射器或小灯比对比设计短,内部反射板或灯的占据面积不同,本专利倒U形板的上边沿为直边,对比设计的上边沿为略下凹。(8)一些零部件的有无或者形状差异,包括车顶行李架的有无,后窗雨刷器的有无,后视镜的形状不同以及后视镜上摄像头有无,车轮轮辐的形状不同,扰流板的大小不同。(9)细节设计不同,包括前面和后面英文字母(LANDROVER与RANGEROVER)的内容差异、进气格栅上椭圆形车标的位置不同、后面车牌左右英文字母EVOQUE和车标的有无,车把手上下位置的差异,侧面装饰条的长短,轮眉上的锯齿形缺口的有无(本专利没有),前面底端左右角位置的围板表面凸起的有无(本专利没有),环绕车玻璃的嵌条的材料不同,扰流板中部凸起的有无(本专利没有),另外,本专利进气格栅下方的细长进气口内集成有前视摄像头,对比设计没有。(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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