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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附件23:专利号为200730154700.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7日。

  江铃公司认为路虎公司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对于上述附件,其指出附件1-8、附件11、附件12、附件22、附件23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除附件5、附件6之外,其公开日还早于证据1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内容可以构成本专利和证据1的现有设计。附件9、附件10以及附件13-21来源于“汽车之家”行业门户网站,故可确定其真实性。其中,附件1-6用于证明设计空间有限,附件7、附件8用于证明引擎盖的贝壳状造型在现有设计中大量出现,附件9、附件10用于证明ABC柱车窗以及倾斜设计为现有设计,附件11、附件12用于证明扰流板为现有设计,附件13-17用于证明腰线为惯常设计,附件18-21用于证明车身两侧的装饰条属于惯常设计,附件22、附件23用于证明悬浮式车顶及黑色立柱早已是宝马旗下mini车型的设计特征,并非证据1所特有。

  江铃公司认为本专利的越野车具有独特的设计风格,与证据1显示的机动车辆完全不同,二者之间存在许多区别点,且这些区别点并非现有设计或惯常设计,也并非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差异,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本专利与证据1加以区分,并分别从主视图、侧视图、后视图和俯视图进行了详细对比说明。同时指出,本专利与证据1的一些相同设计特征为现有设计或者惯常设计。在证据1之前,该领域已经存在相似外形的车型,如附件2与附件1相比,后者仅是在前者基础上对进气格栅、前大灯等进行局部改进,车辆的整体造型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但这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能够分辨出后者与前者的区别,并在购买时做出符合自己审美观念的选择。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2的结合存在明显区别;证据3的设计与证据1的设计相似,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相对于证据3也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5日将江铃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路虎公司,并于2014年1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1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转送文件,路虎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补充证据共14份。其中:

  补充证据1:专利号为01359033.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1月27日;

  补充证据2:专利号为201130212418.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21日;

  补充证据3:专利号为201230067656.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8月1日;

  补充证据4:专利号为201030139018.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5日;

  补充证据5:专利号为201130359268.1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2月8日;

  补充证据6:专利号为201230116372.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9月5日;

  补充证据7:专利号为201230606135.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5日;

  补充证据8:专利号为201330013752.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26日;

  补充证据9:专利号为201030118016.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6日;

  补充证据10:专利号为201130051443.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9月21日;

  补充证据11:专利号为201230305607.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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