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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江铃公司表示附件27、28的判决书内容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附件24-26用于证明本专利及证据1的共性特征在本专利及证据1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出现。对于当庭转送的附件24-28的复印件,路虎公司表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因网页的日期可以改动,故其中的时间不能确认为公开日期,需要在口头审理后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4)江铃公司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14超出了举证期限,且不是用于证明惯常设计的证据。江铃公司认可补充证据1-12的真实性,但对这些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有异议,不认可补充证据13、14的真实性,对外文证据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为补充证据13、14是境外证据,应该有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路虎公司认为,补充证据1-12是说明现有设计状况的,补充证据13、14可以通过中国的国内链接查询到,是知名媒体网站的内容,真实性可以保障。因转送文件答复期限未到,江铃公司表示针对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1-14的真实性、公开日期、译文等需要在口头审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5)路虎公司对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1-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除专利文献之外的网页附件的公开日期不认可,因从网页上不能确定公开日期。江铃公司表示,上述网页中各款车的年份清楚表明了公开日期,且这些网页在网上有广泛散布,随时可以获得。

  (6)涉及具体对比,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与证据1所示设计详细陈述了意见。关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路虎公司表示证据2中公开了排气管的设计,除此特征外的具体对比,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同在证据1基础上的对比意见。关于证据4同本专利的对比,双方当事人表示证据4比证据1多公开了排气管的设计,其它相同点和不同点的对比意见同证据1的意见。双方当事人的核心意见如下:

  对路虎公司提出的车的比例相同的主张,江铃公司未提出异议。江铃公司表示认可路虎公司指出的本专利与证据所示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但对于这些相同特征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有不同意见,对于己方在书面意见中指出的区别,表示车后面的区别特征“雾灯及进气口的侧视效果”是笔误,不存在这个区别特征。对于江铃公司提出的本专利与证据所示设计的所有区别特征,路虎公司表示坚持书面答辩意见,而且认为相应区别是细微、惯常设计。

  路虎公司认为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且相同点是证据1或4独有的,在其它现有设计中没有被公开,而不同点被现有设计公开。江铃公司认为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不同点处于车身外部显著位置和消费者易关注部位,汽车正面和背面的设计不能被忽视,在本专利与证据所示设计的区别特征中,有些特征是本专利做出的现有设计没有的特有特征,将本专利做出的改进统一在整体风格下,本专利与证据所示设计能够明显区分,所述不同点不是局部细微差异。

  对于哪些特征是证据1所示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路虎公司认为是车的整体结构即车窗、车顶有向下倾斜角度的下沉设计、侧面三条线形成不平行的形状、车窗和车身的比例、贝壳形引擎盖、进气格栅的整体形状、前方的车灯和引擎盖近邻、车灯和进气口的形状、保险杠的进气口,车顶、腰线、轮眉有一种蓄势待发的感觉。江铃公司认可“格栅形状、鹰眼的大灯、左中右布局以及硬朗的风格、以及侧面A柱下方的装饰条”属于证据1的独特特征,但认为车窗、车顶有向下倾斜角度的下沉设计不是证据1独有的特征,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出现,如附件24-26所示,其中附件24、25的设计与证据1的最为接近,附件22、附件23所示车顶倾斜角度、ABC柱的长度和本专利略有区别,但整体上公开了悬浮式车顶及黑色立柱的设计。而附件7、8中公开了贝壳形的引擎盖。

  路虎公司认为车的设计空间很大,同一汽车有很多不同的造型和选择,汽车最难设计的方面在于整车风格难把握,主要是各个部件之间的比例、部件和部件之间共同的图案,比较容易做的设计是局部改动。江铃公司介绍了本专利的设计过程,强调本专利是在已有车型陆风X5的基础上研发的。任何创新都是依据现有设计做出的,本专利和证据1、证据3也不例外,本专利和证据1相比,除去共性特征,其他没有相同的,不是简单的修改、替换,二者设计思路不同,形成两种不同的设计风格,本专利以横向线条为主,证据1以纵向线条为主。(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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