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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4)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三)设计空间及现有设计的状况

  一般消费者在对现代汽车的造型或外观设计的发展以及现有设计状况有常识性了解的基础上,会认为汽车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比较大。理由如下:

  首先,汽车的整体立体形状设计空间比较大。汽车白车身决定的三维立体形状主要由侧面的设计体现。汽车为左右对称的产品,对于侧面设计来说,侧面的设计由于与汽车运动过程中的风阻、主体框架结构(A、B和C柱)以及车型都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是汽车外形设计中最重要、也是最难设计的部分。车身侧面的线条设计不仅仅是基于技术和实现车身基本功能和性能的产物,同时也蕴含了车身侧面风格的装饰性考虑。由于现在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能够满足城市交通和一般的野外行驶的需求,对于车身侧面外观设计的限制越来越小。基于人们对于汽车个性化需求的多种多样,以及各个车商对于自身品牌特征塑造的重视,车身侧面的设计仍然存在较大的设计变化。以现有设计为例证,路虎公司和江铃公司举证的补充证据1-3、7、9和附件1-8、24-26均是SUV车,由上述现有设计可以看出SUV车的(由白车身决定的)立体形状存在很多变化。

  其次,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包括相互位置关系和尺寸比例关系的设计空间较大。各个组成部件是指装饰件。装饰件的布局和相互位置关系集中在前脸和后脸的设计。纵观路虎公司提交的补充证据和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可以看出,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很多变化。尽管汽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车灯和格栅在上、保险杠在下的相对固定位置,但是前车灯同进气格栅的相对位置并不是固定的,如补充证据1和10中前车灯在上,进气格栅相对在下,补充证据2和3中前车灯和进气格栅基本在同一水平位置。又如进气格栅通常处于左右前车灯的中间,但前车灯同进气格栅的关系包括分开的(如补充证据1)和紧密相邻的(如补充证据2)。又如前保险杠、辅助进气口和雾灯相对于前车灯和进气格栅而言通常处于前脸下部区域,但是辅助进气口或者雾灯的位置相对于前保险杠的位置而言也存在很多变化,如处于水平关系或者上下关系。对于后脸而言,尽管后车灯在上、后保险杠在下是相对固定的位置关系,但是后车灯的位置、形状和尺寸大小存在很多变化,如补充证据3和7,附件6-8等,因此,后脸中装饰件的尺寸比例关系也存在较大变化。

  各个组成部件布局的变化决定了汽车前面和后面的设计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对于前面来说,设计集中在汽车前脸装饰件的布局和装饰件本身的设计,相对于汽车侧面做出设计变化更为容易,因而汽车前面相对于汽车侧面有更多变化的可能性。甚至在车身侧面设计体现的整体立体形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对汽车前脸的装饰件做出不同的设计而得到不同的前脸,比如江铃公司提交的附件2中的设计1和设计2。汽车的车尾主要承担防撞击和指示作用,汽车后面的设计集中在车尾装饰件的布局和装饰件本身的设计,主要的装饰件是位于两侧的照明灯以及位于汽车下部的保险杠,由于车灯造型技术的发展,也为其变化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最后,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决定了局部细节设计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变小。依据前面所述,衡量汽车设计空间大小的因素是整体立体形状和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因为这两个方面对应汽车设计的两大部分即白车身和装饰件的设计,各家存在竞争关系的汽车车商或汽车设计企业对汽车造型做出创新而将彼此产品区分也体现在前述两个方面。汽车外观设计的创新包括全面创新和改进设计。全面创新是指从技术到外形的全新平台式开发,从而白车身决定的三维立体形状以及所有装饰件的设计均做出不同以往的设计;改进设计是指车身改进和局部改型,从而三维立体形状做出局部改变和/或部分装饰件(尤其是主要的装饰件)的设计做出改变,最终达到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于以往的设计。而江铃公司陈述的“汽车整体基本形状、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和相互位置关系都是基本相同的,各个部分在整体上的相对位置关系和尺寸比例方面基本上没有太多变化的空间”,这时,对于汽车造型的设计则集中在了局部细节或内部构造的设计上,既不属于全面创新也不属于改进设计。依据整体观察的判断原则,局部细节或内部构造设计对于整车造型的视觉效果的影响很小。用其为依据衡量设计空间,不利于评判和保护整车造型的创新。(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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