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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从后面观察,以车后灯上沿所在水平线和后保险杠上紧靠行李厢盖下边的棱线为界,可以分成上中下三个区域,上方区域包括后窗、车身,后窗顶部的扰流板上装有刹车灯,后窗的下边沿有非金属嵌条。车身居中有“RANGEROVER”字样,中间区域包括后车灯、行李厢盖、后保险杠,下方区域包括后保险杠、回复反射器或小灯、围板、包围排气筒的倒U形板、排气筒之间的护板等。其中,后车窗下方的车身中间有“RANGEROVER”字样,后车灯的三个边为直线条,车灯之间为长方形外轮廓的行李厢盖,该部分行李厢盖同后车窗和部分后车身共同构成倒凸字形可掀起的车尾后门或称后背门,行李厢盖上与车灯之间有一个细长的长方形装饰条,细长装饰条下方为斜坡下凹的梯形区域,用于悬挂车牌,车牌两侧分别有“EVOQUE”英文字母和椭圆形车标,行李厢盖车门中间偏下也就是车牌下方位置有一道棱线,棱线处有一个略有斜度的小台阶面,贯穿行李厢盖左右,排气筒的口部为四边形,包围排气筒的倒U形板的上边略有下凹。倒U形板的左上角和右上角各有一个回复反射器或小灯,正下方为防擦用护板,左右两侧为围板或包围。

  从顶面看,车顶有全景天窗,没有行李架,车顶后部居中有一个凸起。天窗看上去无明显隔断,占据车顶的大部分面积。

  综合各视图观察车灯,前车灯外轮廓线条接近扁长的矩形,从前往后上方基本平滑延伸,逐渐变细,在左前角和右前角略有一点转折,最后在侧面下边沿同翼子板的轮拱线重合,类似眯眼的形状(即江铃公司所述的“鹰眼”形状);后车灯在后面看接近矩形,之后向前上方平滑延伸,逐渐变细,最终成为三角形状,上边沿同腰线重合,下边沿呈弧形,弧形向上延展的方向同D柱倾斜方向平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4的副本转给了江铃公司,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江铃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以及证据副本于2014年10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附件23份。其中:

  附件1(江铃公司称之为途观-1):专利号为200730006337.4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26日;

  附件2(江铃公司称之为途观-2):专利号为201130034045.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7日;

  附件3(江铃公司称之为途锐-1):专利号为01338318.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

  附件4(江铃公司称之为途锐-2):专利号为200630134847.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日;

  附件5(江铃公司称之为奥迪Q5-1):专利号为201230420249.X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2月27日;

  附件6(江铃公司称之为奥迪Q5-2):专利号为201230613296.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6月12日;

  附件7(江铃公司称之为铃木-1):专利号为200530124483.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9日;

  附件8(江铃公司称之为铃木-2):专利号为200530124482.3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11日;

  附件11:专利号为200830107772.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日;

  附件12:专利号为200930095312.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6日;

  附件22:专利号为200630006247.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25日;(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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