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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9)

发布时间:2020-01-14 16:45商业秘密网

  江铃公司于2015年2月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1)坚持认为路虎公司为境外机构,应该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2)路虎公司在无效请求书中仅主张区别为局部细微差异,并未主张为现有设计或者惯常设计,因此,其在2014年12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主张相应区别为现有设计或惯常设计属于新理由,补交的证据为超过举证期限的新证据,应不予考虑,即便为针对我方的反证而提供,也应局限于口头审理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指明的范围内;(3)关于补充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认可补充证据1-12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力和能证明的事实,认为补充证据13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理由是补充证据13为境外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评奖机构和媒体的观点与本案的审理无关,而且评奖机构和媒体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定义,评奖和媒体报道是广告宣传和营销手法,不能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其观点不能适用于我国的行政程序,同样补充证据14为媒体或网络观点,不能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4)不认可路虎公司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点和共性特征的认定观点,并从各个视图和各个具体部位的设计详细陈述了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的认定观点,观点与江铃公司2014年10月2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口头审理中的观点基本相同。

  路虎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两份反证,用于反驳江铃公司口头审理中提交的附件26。

  路虎公司认为:(1)不认可附件24-28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理由是这些附件为超出江铃公司举证期限的新证据,且没有作出如何使用的说明,不应被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转文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而两份公证书的公证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和2015年1月21日,并非针对路虎公司的意见和补充证据作出的反证。具体地,对于附件24-26,路虎公司输入附件24公证书正文显示的输入网址,显示为“访问的页面不存在”,且电子证据的时间很容易篡改,如根据路虎公司提交的反证1和反证2,将附件26最后一个网页的本地显示时间暂时修改为2015年2月30日,故附件24-26只能证明在公证当时是公开的,而不能认为在网页记载的日期已公开,同时,即使网页日期没有经过修改,网页日期是否为公开日也不能确定,即使为公开日期也不是证据1路虎极光车辆之前的现有设计。对于附件27、28,判决书的来源不清楚,不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内容与本案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不具有参考价值。(2)即使认为附件24-26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其证明力也有异议。附件24的双龙XIV-1车明显为小型车,与证据1所示路虎极光有明显区别,如采用无B柱设计,缺少路虎独特的腰线设计,附件25公开日晚于证据1的申请日,难以影响证据1设计的独特性,从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同样认为附件25的设计与路虎相似,附件24的双龙车或者附件26显示的JUKE车型明显与本专利或者与证据1完全不同,没有体现本专利与证据1的很多共同特征,从而更强调出本专利与证据1的相似性。

  2015年1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指出路虎公司为在我国境内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其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章部分只有个人签名,仅由该个人签名无法确认其身份,也无法确认其是路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路虎公司一方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注意在相关证明文件中出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要与本案中已经提交的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上的签字相同。

  路虎公司一方于2016年3月2日和3月18日提交了符合上述无效宣告审查通知书要求的相关文件的原件以及中文译文。经过电话沟通,江铃公司一方代理人表示文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核实。

  针对本专利,麦戈文于2015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证据(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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