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6)
江铃公司认为,前大灯的尾部上扬属于惯常设计,前大灯的尾部上扬后必然会与前翼子板的弧形隆起合拢交汇,属于设计人员容易想到并做出的设计。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尽管前大灯尾部上扬的设计很多,但从车灯的整个轮廓进行观察,前灯上扬的截止位置没有必然性,如补充证据2、11、附件1、2所示,汽车大灯的尾部上扬后并不必然与翼子板的线条重合。且对比设计的前翼子板的弧形隆起线条既是发动机盖的边界线条,也是前翼子板的边界线条,这个边界线条的设计同前车灯轮廓的设计没有功能和装饰上的必然联系,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江铃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前大灯的尾部上扬为惯常设计,依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其该设计亦不是容易想到并做出的设计。
4.车窗的形状、前脸中部的设置
双方当事人对于呈等腰梯形的前窗是否为惯常设计存在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依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等腰梯形形状的前窗属于常见设计,但从汽车前面观察,梯形两个斜边的斜率会有所不同,所占据面积不同,如对比设计的前窗和补充证据3的前窗。因为这取决于整车设计决定的车的高度、车的宽度等基本尺寸,从而影响前窗在汽车前面观察时的比例关系。因此,前窗的形状不能孤立看待,而应当整体观察,将其同整车布置和尺寸比例结合起来。即,即使其为常见设计甚至达到惯常设计的程度,也不能影响具体车的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的评判。
双方当事人对于前脸中部设置前车灯组、前车灯组之间是散热器面罩、散热器面罩下方是保险杠的设计特征是否为惯常设计存在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依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和其对于现有设计状况的了解,汽车前面观察时,中部设置前大灯、前大灯之间是散热器面罩、散热器面罩下方是保险杠的位置设计属于惯常设计,因为这个位置关系是由发动机舱内部布局决定,并且是长期沿袭下来的设计。但如前所述,这三个部件的位置关系只是比较模糊的相对位置关系,尚不能决定具体装饰件(车灯、格栅和保险杠)的外形、比例关系和具体位置。依照整体观察的原则,即使江铃公司所述的这些设计特征达到惯常设计的程度,亦不能得出对比设计前脸中车灯、格栅、保险杠的整体设计为惯常设计,更不会因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前脸存在相同点,而使得二者的相同点在整体视觉效果中的权重必然下降。
(五)相同点和不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由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可见,二者的比例相同,二者在设计变化比较难的侧面轮廓上非常接近,侧面主要特征线和前后脸的主要分割线相同,前脸和后脸的布局基本相同,主要装饰件如发动机罩、进气格栅、前后车灯组的外轮廓相同,还有一些细节设计相同。这些相同点决定了车的整体造型和三维立体轮廓,由此,从整体上观察,二者的相同点决定了二者具有基本相同的车身立体形状和设计风格,包括都为对比设计所示的悬浮式车顶设计,侧面腰线和裙线等线条凸显硬朗的线条风格,前脸车灯和格栅的一体化设计同贝壳形发动机罩相结合,后脸车灯线条同前脸车灯线条相呼应,倒凸字形的后背门与车灯的直线条分隔等。
从整体上观察,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在于前脸下部、车尾中部的设计以及其它一些细节设计的不同。虽然车身表面的零部件的细节配置以及外表面轮廓的具体结构也是至关重要的设计,但这些设计的难度要低于整体车身外形和车身框架结构的设计难度。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综合考虑本案中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汽车设计中的先后、难易、现有设计中出现的概率、是否容易被关注、所占据的体量比例或面积大小,二者的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更有显著影响,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节设计,且多数特征是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中已经给出了设计手法,从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小。而相同点不是现有设计中的常见设计,更不是惯常设计,因此,二者相同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应具有显著影响。(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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